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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江西南昌,男子花6000万购买3400平商铺,结果竟被物业私自出租,期间男子既不知情,也没收到过租金,男子找物业讨要说法,却遭到拒绝,物业声称:男子的产权证是假的!
事件回顾
老范很早之前就离家打工,三十多年下来,也算是小有身家,为了以后的退休生活,他在自己的老家买了一排3400平米的店铺,花了6000多万。老范想着,这么好的位置,即使价格不涨,租出去也能赚点钱,所以他把所有的事情都交给了开发商,老范这一走就是2年。再过2年,老范就打算退休回家了,当他来到自己的住处时,却惊讶地看到,自家的店铺居然早就开着门,而且里面的人还不少,看来是开了很久。一问之下,老范才知道,这几间店铺都是由物业公司出租的,但物业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过老范,也没有付过任何房租,这让他感到狐疑。老范去找了物业公司的经理王总,将这件事情说了一遍,王总一开始很嚣张,说自己听不懂老范的意思,那些店铺本来就是物业公司的财产,是物业公司自己出租的,老范没有所有权。老范拿出自己花了6000万买下的房产证,上面写着自己的名字,这怎么可能是物业公司的产权?王总还是不同意,说那些文件都是假的,那片地是公共用房,并不是老范的。老范气坏了,这可是房管局发的,这个王总,竟然说他造假。王总一脸为难,不得不承认,之前物业并不知道这些公共用房已经卖出去,但现在商铺已经租出去很久,不可能因为老范一句话,就把人家商户赶走吧。老范狠狠地骂了一句王总贪图租金,鼠目寸光,说完,老范怒气冲冲地走了。王总一脸的羞愧,他知道如果强行让商家搬走,必然会引起轩然大波,所以他得想个办法,王总这个时候,也有些同情那个被自己坑了的商人。老范受不了物业公司那副趾高气扬的样子,打算把这件事捅给记者们,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厉害。在接受采访时,该物业公司仍坚持自己的立场,并在公开场合表示,不承认范某的所谓财产所有权。老范没办法,只好去了一趟房产管理局,核实了一下房产的真假,又去了一趟租房子的店铺,告诉他们,房东已经来了,让他们立刻搬走。但每一家店铺的主人都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他们说自己已经跟物业公司签了长期租赁合同,也花了不少钱重新装修过,合同还没有到期,如果强行搬迁的话,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还有人告诉老范,物业公司打过招呼,说老范拿着假的房产证来闹事,让他们不要担心。老范很生气,他挨家挨户的跑了一圈,没有一个人相信他是房东,全都帮着物业公司说话。老范去找物业公司理论,但王总依然无动于衷,还是一味地声称房产证是假的。
1、物业公司侵犯了老范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老范持有合法的房产证,证明其对该处房产享有完整的物权,但是,物业公司无视老范的物权,擅自将该房子出租给多家商户并长期收取租金,这明显构成对老范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老范已多次向物业公司澄清自己对该物业的产权,但物业公司不仅不停止侵权,还公开否认老范的所有权,声称老范持有的房产证是假的。这充分证明物业公司是故意侵权,其行为在法律上难以正当化,老范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物业的产权,判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己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此外,物业公司之前收取的租金,老范也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偿,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经济利益,这部分租金理应返还给老范。2、物业公司与商户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商户可向物业公司索赔。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非物主,物业公司无权出租该物业给商户,而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已然违反法律规定,在老范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属可撤销合同。商户在无效合同下,已经装修店铺和长期营业,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租金,遭受了较大损失,无效合同下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所以,商户有权向物业公司追偿损失。小编总结
在进行重大交易或签署重要合同前,相关各方应谨慎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质,确认其是否有权订立该合同,以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应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特别是对企业资产和交易的授权控制应严格合理,物业公司在此案例中由于内部控制松懈,导致无权出租他人物业从而造成纠纷,这是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的问题。
法律手段是维权的最后选择。老范在最初通过与物业公司的交涉无法解决纠纷,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在诉讼前通过与相关方沟通交涉,或寻求行政机关的协调介入,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这也是较为理想的途径。诉讼应作为最后选择,以免耗时耗力。
行政监管部门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如房管局等行政部门对于涉及房产的纠纷应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较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不至于引发无法收拾的事态,这也是他们应承担的重要职责。整起案例中,相关行政部门在这方面的作用似乎不太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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