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方案1
今年是新一届(20xx-20xx年)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年,为推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促进文明单位自觉履行、落实社会责任。经市文明委研究决定,在新一届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申报创建单位中开展结对帮扶困难户共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我市新一轮文明创建为主线、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为主要目标,通过开展结对帮扶共建活动,使文明单位的先进性和示范性向社区辐射、延伸,形成培育新市民、树立新风尚的合力,提升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
二、结对帮扶时限、范围及对象
结对帮扶时限自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为期三年。结对帮扶范围为新一届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申报创建单位。为确保帮扶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委文明办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场从低保户中筛选出特困户家庭,以“一帮多”的方式结成帮扶对子。
三、结对帮扶内容
1、共育新市民。以提高居民综合素质为目的,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困难群众生活实际需求,建立授课送学制度,经常性地为帮扶对象提供科技知识、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居民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开展教育、卫生、法律知识和文明礼仪进基层活动;帮助开展创业式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劳动力就业,努力建设培育一批新市民。
2、共倡新风尚。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开展扶贫济困工程。根据闽委文明办〔20xx〕25号文件要求,我市申报创建新一届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帮扶困难户3户,每年每户至少要帮扶救助3000元以上的钱款或物资。在帮扶共建活动中,要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重点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尽早摆脱贫困。对困难户中的在校生应重点在经济上资助,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开展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等各类文明创建评选活动,形成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良好风尚;大力宣传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新风;广泛开展送书送报活动,引导居民多看书、看好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移风易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3、共推新道德。组织文明单位职工子女与结对困难户的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结成对子,并结合六一、寒暑假等组织结对双方未成年人开展联谊、社会实践活动,相互体验生活,相互学习和帮助;积极配合结对户所在社区搞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净化工程,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活动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此次结对帮扶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作为展示文明单位形象、提高自身文明创建水平、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载体。结对双方要相互理解、支持与沟通,确保结对帮扶工作取得实效。文明单位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的成效将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考核。
2、落实帮扶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建立完善包括领导责任、协议签订、活动联络、情况报告、考核奖惩在内的各项共建活动管理制度,使共建活动有章可循,顺利开展。各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与帮扶对象签订《结对帮扶协议书》,并报送市委文明办存档一份。实施年度结对帮扶计划,有关活动开展情况请填写附表《xx市文明单位帮扶共建活动情况记录表》。市委文明办联系电话:xx。
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方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湖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任务和工作目标。凡本市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市、县(市、区)二级,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七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一般每两年命名一次,没有获得连续命名的单位,不再是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及创建要求
第八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八)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九)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十)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在考核文明单位时,实行领导班子建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效益五个“一票否决”。
第九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部门申报文明系统,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70%以上必须是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做到有班子、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重,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创建文明单位要从细胞建设入手,本单位内部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文明庭院、文明科室、文明车间(班组)等活动,为创建文明单位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评比文明单位,按“条块结合,逐级上报,专班验收,审批命名”的程序进行。条块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推荐市级文明单位时,应征求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职能机构或分管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在推荐市级文明单位时,也应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直机关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应先向市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推荐。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先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各战线向市文明办推荐;在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各县(市、区)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文明办推荐。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送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三条省、市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升级制”。各地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县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直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市直机关工委和各战线表彰的先进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受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委托,对荆门区域内的省级文明单位行使协管。
第十五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创建活动资料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自评活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指导,同时,命名后的第一年要直接对其检查或抽查一次,其检查、自查资料要存入管理档案,促使文明单位巩固和提高。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改变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单位,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的奖励:
1、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产生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发给荣誉匾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开表彰。
2、对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的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按《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规定,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下同)的奖金;连续两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可另行一次性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
获得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或市级文明系统的部门,可视本单位的经济状况,按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85%的标准,发给干部职工一次性奖金;连续两届获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市级文明系统的,可另行按一个月标准工资的85%的标准,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金。
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视本单位的经济状况,按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70%的标准,发给干部职工一次性奖金。连续两届获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另行按一个月标准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金。
一个单位同时获得几个层次文明单位称号的,按获得高层次文明单位称号的奖励标准发给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工资调节税;没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奖金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励奖金,从本单位行政事业预算结余经费中列支。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以上奖励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但不得超过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同级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或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2、经营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4、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5、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6、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的。
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社科文化方面,包括社会的文化、智慧的状况,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是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会的政治思想、道德面貌、社会风尚和人们的世界观、理想、情操、觉悟、信念以及组织性、纪律性的状况。
作用是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及政治保障,法律保障和智力支持。
它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渗透在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之中,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构成一个四位一体的文明建设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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