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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都自愿离婚 法官为何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发布日期: 2022-06-21 11:35:54 来源: 温州网

在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情况下,乐清法院虹桥法庭却在审理一起原被告双方都自愿离婚的案件时,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是怎么一回事?

2022年4月,虹桥法庭郑法官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2013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并育有一女李小某。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20年8月张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后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一口答应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双方互相推诿。李某说:“女儿肯定是要跟妈妈的,她如果说跟我,我没意见。”而张某称:“女儿肯定说跟我,但是你是父亲,凭什么不带?”二人均向法官表示自己抚养孩子存在客观困难,不愿抚养孩子,只愿意出抚养费由对方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结婚将十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难免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但应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冷静处理,不可因一时冲动对整个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更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涉案的婚生女李小某只有8岁,无论是心理建设还是价值观塑造均处于至关重要的时期,双方应给予李小某更多的照顾和关爱,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该推卸自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离婚案件,不仅仅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处理,更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处理,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尤需慎重对待。现张某、李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婚生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因此,乐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离婚请求。

关键词: 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原被告双方都自愿离婚 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只愿意出抚养费